《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管理暫行辦法〉等26項規(guī)章部分條款的決定》日前公布并施行。今后,拍攝單位制定拍攝計劃后無須再報文物管理部門審批,經文物管理使用單位認可即可。
首次明確文物管理使用單位是第一責任人
修改前,市文物事業(yè)管理局主管本市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的管理工作。修改后“市文物行政部門對利用本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的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實施監(jiān)督”,并首次明確提出: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使用單位(以下簡稱文物管理使用單位)是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的第一責任人。
修改后的《辦法》還要求,拍攝單位須嚴格按照經文物管理使用單位認可的計劃拍攝,負責保護現(xiàn)場和文物的安全,服從文物管理使用單位的管理和監(jiān)督;禁止在拍攝場地吸煙,禁止攜入火種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并刪除了“文物使用單位不得向未經批準的拍攝單位提供拍攝場地和文物資料”的提法。
拍攝計劃無需再審批
此前規(guī)定,在“禁拍”范圍以外拍攝電影、電視的,拍攝單位應提出拍攝計劃,包括分鏡頭劇本、拍攝項目、拍攝時間、布景、用電方案和安全防護措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報文物管理部門審批。在拍攝中更改拍攝計劃的,須經原批準的文物管理部門批準。拍攝單位須提出防火安全計劃,落實防火安全措施,確保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
此次修改后,拍攝單位制定拍攝計劃后無需審批,經文物管理使用單位認可即可。但須與文物管理使用單位簽訂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的協(xié)議,明確約定雙方權利、義務。防火安全方面,拍攝單位須與文物管理使用單位共同制定防火安全計劃,落實防火安全措施,確保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
損毀文物構成犯罪將被追刑責
修改后處罰細則變?yōu)閮蓷l:不遵守本辦法拍攝管理規(guī)定、不服從管理的,由文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拍攝,并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消防管理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照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此外,拍攝單位損毀文物的,文物管理使用單位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拍攝單位損毀文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刪除了“未經批準擅自拍攝和更改拍攝項目的,由文物管理部門責令其立即改正,收繳非法錄制的膠片、磁帶,按拍攝時間計算,每小時處以100元至1000元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以及“擅自向未經批準的拍攝單位提供文物、資料及拍攝場地的,由文物管理部門對其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記者 趙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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