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7日電(記者王茜)近日,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印發(fā)了《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意見》,意見提出,充分發(fā)揮人民調解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第一道防線”作用,推進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建設。
意見強調,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著力提高素質,完善管理制度,強化工作保障,努力建設一支政治合格、熟悉業(yè)務、熱心公益、公道正派、秉持中立的人民調解員隊伍。
意見要求,人民調解員由公道正派、廉潔自律、熱心人民調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識的成年公民擔任。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通過推選產生,任期屆滿及時改選,可連選連任。注重選聘律師、醫(yī)生、專家學者等社會專業(yè)人士和退休法官、檢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以及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退休人員擔任人民調解員。
意見明確要求人民調解員積極參與矛盾糾紛排查;認真開展矛盾糾紛調解;注重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紀守法;發(fā)現違法犯罪以及影響社會穩(wěn)定和治安秩序的苗頭隱患,及時報告轄區(qū)公安機關;主動向所在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報告矛盾糾紛排查調解情況,自覺接受司法行政部門指導和基層人民法院業(yè)務指導等。
意見強調,司法行政部門和人民調解員協會要根據本地和行業(yè)、專業(yè)領域矛盾糾紛特點設置培訓課程,重點開展社會形勢、法律政策、職業(yè)道德、專業(yè)知識和調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訓。采取集中授課、研討交流、旁聽庭審等形式,提高培訓的針對性、有效性。依托有條件的高校、培訓機構開展培訓工作,開發(fā)人民調解員培訓課程和教材,建立完善人民調解員培訓質量評估體系。
意見要求,地方財政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和財力狀況,適當安排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補貼標準由縣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單位和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應依法為人民調解員開展工作提供場所、設施等辦公條件和必要的工作經費。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推進人民調解工作,落實人民調解員撫恤政策,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人身保護。
意見共分4部分,全面提出了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重要意義、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主要任務等。
-
全國模范人民調解員王鷹:讓法治貫徹社會每個角落
“我熱愛這個工作,調解成功后居民臉上的笑,是對我最大的褒獎!”說起自己的工作,王鷹滿是驕傲。2018-04-16 10:49:13
-
大數據"坑熟客",技術之罪需規(guī)則規(guī)避
2018-03-02 08:58:39
-
高質量發(fā)展,怎么消除“游離感”?
2018-03-02 08:58:39
-
學校只剩一名學生,她卻堅守了18年
2018-03-01 14:40:53
-
有重大變動!騎共享單車的一定要注意了
2018-03-01 14:40:53
-
2018年,樓市會有哪些新變化?
2018-03-01 09: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