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鄭州城郊村莊拆遷中的“人間百態(tài)” 將婚姻當籌碼換拆遷補償
核心提示
記者從鄭州市惠濟區(qū)人民法院了解到,近年來,鄭州近郊村莊及“城中村”面臨拆遷,由此引發(fā)的“親情戰(zhàn)”不在少數。22日,記者從法院了解到其他幾例已經判決的、因拆遷引發(fā)的糾紛,從中剖析拆遷過程中的“人間百態(tài)”,并邀請法院提供專業(yè)的說法,幫助大家在糾紛發(fā)生時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鄭州一處拆遷房屋墻壁上的貼畫,顯示出原主人對幸福的憧憬。記者 洪波 攝影
案例1
小夫妻搭上拆遷“末班車”不到半年鬧離婚
現年26歲的嚴先生家住惠濟區(qū)。2014年,他經人介紹認識了22歲的劉女士。隨后,嚴家所在的村莊被劃為拆遷安置區(qū)域。按照當時的拆遷安置方案,達到婚齡的成年子女,未婚僅可安置一套房屋,如果已婚則可安置兩套。
為搭上拆遷安置政策“末班車”,雙方父母商量后,決定讓兩人早點辦理結婚手續(xù)。
在認識一個多月后,嚴先生與劉女士在民政部門領取了結婚證。劉女士也隨即趕在安置政策報名截止前將戶口遷到了嚴家。
但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和溝通,夫妻倆僅過了幾個月安寧生活,兩人之間的矛盾就開始爆發(fā)了。
“我覺得倆人性格越來越合不攏了,我要離婚?!苯Y婚不到半年,嚴先生向惠濟法院遞交了離婚訴狀。
法官經審理后認為,雙方自愿結婚,應當對婚姻和家庭負起各自的責任。原、被告結婚不久、年齡尚輕,只要雙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理智、慎重對待婚姻家庭問題,互諒互讓、加強溝通,夫妻關系仍有和好的可能。且原告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法院遂依法駁回了嚴先生的訴訟請求。
說法
將婚姻當“籌碼為未來埋下 ”換拆遷補償“隱患”
法官介紹,在進行拆遷改造過程中,多數采用的是按人頭或按戶分配安置房、過渡費等相關福利待遇的政策。一些有婚齡成年子女的家庭為了多分套房及補貼,便想方設法讓兒子盡早登記結婚,將女方的戶口盡早遷入男方家庭。此時女方受利益的驅使,也往往愿意“閃婚”,這就給今后的婚姻埋下了隱患。
由于雙方認識時間不夠長,了解不夠深,感情基礎比較薄弱,婚后兩人往往因生活習慣、性格、處事方式等原因產生矛盾,導致婚姻破裂。一些案件雙方提起離婚訴訟時,其子女還未滿周歲。
法官提醒,由于女性往往在操持家務、照顧子女、協(xié)助配偶工作方面相對于男方付出了更多的時間、精力甚至財產,一旦婚姻解除,對女性的影響更大,為此,廣大女性對待結婚要慎重,除做好對男方性格、人品等的了解外,還要做好相關物質、生理、心理等方面的準備,切莫因只顧眼前利益帶來今后悲劇。
案例2
聽說要拆遷離家十五年的“丈夫”回來了
因為丈夫婚內出軌,家住鄭州市惠濟區(qū)的姜女士過了15年“有名無實”的婚姻生活,最近幾年,她的丈夫突然回家了,但帶來的卻不是好消息。
1991年,姜女士經人介紹認識了隔壁村莊的黎先生。兩人很快確立了戀愛關系并于一年后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然而,好景不長,黎先生有了外遇,在協(xié)商離婚不成的情況下,黎先生離家出走,沒有再回過家。
更讓姜女士想不到的是,15年后丈夫突然回來了,卻一紙訴狀將她告上法庭,要求離婚,分割財產。原來,2014年10月,姜女士所在的村莊經依法審批,被劃定為城中村改造項目區(qū)。姜女士所居住的黎家的兩間房屋也在拆遷改造范圍內。按照拆遷政策,姜女士所在村莊的補償依據是按照戶口上的人頭。
黎先生向法院遞交的訴狀中稱,請求法院判決準予他和姜女士離婚,并強調拆遷補償中屬于自己的拆遷款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要求法院判決歸自己所有。
近日,鄭州市惠濟區(qū)法院依法審理了這起離婚糾紛案。經依法審理法院認為,原、被告系自主登記結婚,共同生活以來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生育一子,婚姻基礎較好。原告自2000年因為自身原因離家出走至今,被告表示愿意給原告一個和好的機會。最終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說法
拆遷安置如對女性不公平法院可向相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
法官在審理與拆遷有關離婚案過程中發(fā)現,受教育程度、文化水平等的影響,一部分農村女性法律意識淡薄,在一些糾紛發(fā)生時不能很好維權,不懂得通過訴訟程序解決問題。
為此,在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后,法官通常會加強對農村女性的指導,使其知道舉證的意義和如何進行舉證,以及證明各種關鍵情節(jié)所需要的關鍵證據。針對拆遷安置政策不公平、不合理的情況,法院也可以向拆遷相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對拆遷政策中明顯損害婦女權益的條款予以禁止,以保護婦女的權益。
案例3
婚后男方用父母的拆遷補償款買車離婚時成“爭議”
為了拆遷,又一對年輕夫婦1個月后“閃婚”領證,又因財產糾紛鬧上法庭。
劉女士跟汪先生結婚的時候,知道他剛貸款買了一套房,因為家里正啟動城中村改造,所以未來可能會有更多的房子。據介紹,該村2015年啟動城中村改造,村民正常享受拆遷待遇,包括拆遷安置房、過渡費、生活補助費等。然而,結合后發(fā)現兩人性格并不合適,劉女士鬧起了離婚。
財產爭議包括汪先生婚前貸款購買的房子、婚后買的車子,及拆遷房、拆遷過渡費、生活補助費等。
惠濟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男方婚后雖購買轎車一輛,但雙方均認可購買車輛的資金來源系被告父母給的拆遷補償款,而被告稱車輛系被告父母出資由被告代為購買,不是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故法院認為,該車輛不屬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原告要求依法分割車輛款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此外,被告婚前購買的房屋應歸被告所有,但自原、被告登記結婚之日至原告起訴之日期間的還貸金額,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依法應予以分割,村委會出具證明原告應享受的房屋安置面積的拆遷待遇,因房屋尚未建成,暫不予處理;證明上顯示村委會已發(fā)放的過渡費和生活補助費已由戶主領取,現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原告拆遷過渡費和生活補助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最終,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準予兩人離婚,判令男方支付女方房屋還貸增值款23231元。
說法
拆遷安置房一般都在父母名下視為家庭共同財產
拆遷過程中的大多數離婚案件,夫妻雙方都會提起分割拆遷安置房的要求。離婚時,拆遷安置房該如何分?婚姻存續(xù)期間獲得的過渡費又如何分?
法官介紹,婚姻存續(xù)期間獲得的財產,比如工資、生產收益、繼承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近年來由于城中村建設步伐加快,因拆遷補償引發(fā)的糾紛日益增多,尤為突出的就是離婚訴訟中所牽扯的拆遷補償糾紛。關于拆遷補償款的發(fā)放和領取方式目前法律并未明文規(guī)定,因地制宜可能各地制度也不盡相同,但在婚姻法中關于夫妻共同財產有明文規(guī)定,個人在拆遷中的份額劃分,一般在拆遷補償協(xié)議中也有明確約定。
在大多數城中村,夫妻雙方往往和男方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共同使用宅基地,且房產和宅基地在父母名下,在離婚訴訟時,并沒有分家,大多數財產為家庭共同財產。對待此類情況,法院往往先處理婚姻關系,家庭共有財產不予處理,當事人可以在離婚后提起另行分家析產的訴訟。(記者 段偉朵 通訊員 魯維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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