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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遭遇勞動關系難題 誰是網約工真“東家”?
2018-05-23 16:06:57 來源: 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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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業(yè)者與APP平臺捆綁 維權卻遭遇勞動關系難題

  網約工,誰是你的真“東家”?

  如今網約工愈來愈多,很多人卻“傻傻辨不清”誰才是自己真正的“東家”。APP平臺運營商、平臺關聯公司、勞務派遣公司、勞務外包公司、商業(yè)合作公司……“互聯網+”時代O2O商業(yè)模式席卷而來,新型用工模式如雨后春筍,平臺從業(yè)者名義上與APP平臺捆綁,可出現糾紛需維權時,卻可能遭遇勞動關系難題。

  本報記者從海淀法院了解到,此類案件數量逐年上升,2015年該院僅審理了11件;2016年同比增長245%;2017年受理22件;2018年一季度受理數量則已超過去年同期。令人較為意外的是,同為互聯網平臺用工,部分平臺與從業(yè)者的勞動關系受到法律承認,部分則不然,判決結果迥然不同。

  案件1

  主張平臺是“東家” 上門廚師勝訴

  在線預約廚師上門烹飪很便利,“好廚師”APP廚師張某卻遇到煩心事,作為平臺經營方的這家信息技術公司不承認跟他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張某經面試、“試菜”后,憑身份證、健康證入職該信息技術公司,雙方約定底薪加提成、工資發(fā)放周期等,該公司有考勤紀律、獎懲制度,經培訓后按照排班表,穿著有“好廚師”標志的廚師服,攜帶“好廚師”工具箱,到客戶處提供烹飪服務,并需完成公司要求的宣傳及辦理會員卡的任務。但在公司與其簽訂的《合作協議》中,卻明確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辛苦工作卻找不到“東家”,張某一紙訴狀告到了法院。

  法院認為,該信息技術公司要求張某在固定地點報到,對其進行考勤、培訓、指派、獎懲等,除廚師工作外還要求其進行宣傳,按月發(fā)放較固定的報酬,張某在該公司安排的工作地點,代表公司從事公司安排的有酬勞動;雙方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主體資格;該公司經營廚師類業(yè)務平臺,張某提供廚師技能;雙方具有較強從屬關系,并符合勞動關系的特點。最終,法院判決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案件2

  只提供交易場所 平臺不是“東家”

  “美美噠”APP由一家生活服務公司運營,該平臺可線上預約美甲師提供上門美甲服務。馮某加入平臺擔任美甲師,離開平臺時,雙方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fā)生爭議。后馮某不服仲裁,遂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雙方所簽《信息服務協議》中,約定馮某通過該平臺獲得服務信息,接受業(yè)務信息的“安排”,但馮某可自主選擇工作時間、地點,不需要坐班,無專門、固定辦公場所,故無法確定馮某受該公司的勞動管理。其次,雙方均認可有兩種付費方式,一是客戶線上支付,由公司扣除信息服務費后結算,另一種是客戶直接支付,所以馮某并非從事公司安排的有酬勞動。再次,該公司主要是提供信息,并不經營美甲業(yè)務,馮某提供美甲服務并非該公司業(yè)務的組成部分。最終,法院判決雙方不構成勞動關系。

  海淀法院周元卿、龔莉婷法官認為,“互聯網+”企業(yè)依托平臺搭建信息的集散地,與從業(yè)者簽訂服務協議,從業(yè)者根據需求信息提供線上的便民服務項目,如在線約車、在線訂餐、在線購物等。這種模式類似于傳統(tǒng)行業(yè)中商場與入駐品牌商家之間的合作關系,互聯網平臺為從業(yè)者與客戶提供一個交易場所,從中收取服務費,雙方之間并不成立勞動關系。

  案件3

  只知平臺不識公司 從業(yè)者證據不足敗訴

  毛先生通過手機注冊“易到用車”,通過手機軟件平臺的派單接活,開車送乘客到指定地點,以銀行轉賬方式按月領工資。雙方發(fā)生糾紛后,易到旅行社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認為與毛先生不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發(fā)現,圍繞雙方爭議事實涉及多家單位主體:易到旅行社公司、東方車云公司、唯道智行公司、智行唯道公司。依據工商登記資料顯示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重合信息、出資信息及現有查明事實,法院認定上述公司已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關聯公司。

  雖然毛先生主張自己與易到旅行社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但法院認為他僅提供了車輛收取押金,而沒能證明他遵守了該公司各項規(guī)章制度,也無法證明他接受了該公司的勞動管理、從事了該公司安排的有酬勞動。另據平臺客戶端及網絡查詢顯示內容,東方車云公司是“易到用車”平臺運營方,這并非隱性事實,此項公開信息可被社會公眾知曉。最終,法院認定毛先生與易到旅行社公司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很多APP平臺在設計之初,設立多家關聯企業(yè),并引入平臺關聯公司或勞務派遣公司,外包勞務。像毛先生一樣只知平臺不識公司的從業(yè)者也越來越多。就此周元卿、龔莉婷法官提醒大家,平臺經營者通過設立關聯企業(yè)或勞務派遣的方式用工,將勞動合同訂立主體、工資支付主體、技術平臺開發(fā)主體分散,這是現行互聯網企業(yè)在用工形式中較突出的特點之一。由于平臺背后的經營模式復雜多變,新型從業(yè)者應擦亮眼睛,保存好證據,避免陷入投訴無門的尷尬境地。

  法官釋法

  調查取證繁雜 涉APP平臺案審理周期長

  海淀法院近三年受理的互聯網APP平臺勞動爭議案,很少涉及高新技術行業(yè)或傳統(tǒng)制造行業(yè),而集中出現在快遞、餐飲、網約車等勞動力密集型服務行業(yè)。從該院2015年以來審案情況看,涉互聯網APP平臺案件的實際審理周期普遍較長。

  李婧怡、李正法官分析,審理周期長的原因:

  一是因為此類案件調查取證繁雜,而大多數平臺從業(yè)者舉證能力較弱,僅持銀行對賬單,無法獲取交易對手方信息。

  二是訴訟之初,平臺從業(yè)者不知APP平臺和公司全稱,大多借助工商查詢系統(tǒng),以平臺關鍵詞檢索結果確定訴訟對象。涉訴平臺常有將派單安排、接單處理、報酬支付、投訴處理分散至不同主體的現象,這需追加主體來查明法律關系;而追加的部分平臺運營方以各種理由拒絕到庭,查明事實難度增加。

  據統(tǒng)計,海淀法院2015年以來涉“互聯網”平臺糾紛案件的判決結案率約47.3%,撤訴結案率約49.1%,調解結案率約1.8%,另有約1.8%的案件以其他裁定的方式結案。

  實際建立勞動關系 就可要求相應權益保障

  李婧怡、李正法官說,傳統(tǒng)裁判理念在認定勞動關系時,主要參照《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列明的標準。該規(guī)定在主體資格條件之外,以用人單位與個人之間的人事管理、報酬支付和業(yè)務范疇來界定勞動關系。

  但在“共享經濟”模式下,這一標準卻面臨諸多不適。從業(yè)者雖需遵守平臺的服務準則,但無需坐班,無固定辦公場所,享有很大自由度;同時,從業(yè)者能從互聯網APP平臺結算服務報酬,也可以從客戶處收取報酬,還有從業(yè)者從客戶獲酬后,平臺以提成、扣除預收押金、收取信息費等方式獲得分成,而服務報酬標準的制定者也不固定;另外,很多APP平臺從事應用軟件的開發(fā)運營和服務信息的整合推送,并不直接經營實體業(yè)務。因此,這類用工模式較傳統(tǒng)行業(yè)存在較大差異。

  在“互聯網+”經濟發(fā)展的初期,一些平臺直接聘用從業(yè)者作為線下服務人員,由平臺運營公司與從業(yè)者直接簽勞動合同,或直接管理從業(yè)者。

  如早期的OFO平臺、“小易到家”平臺,平臺運營公司均與從業(yè)者簽勞動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很明確。之后平臺運營模式更多樣化,用工關系的形式也五花八門。如個別提供互聯網+社區(qū)便利類的平臺,平臺運營公司與勞動者不簽任何合同,但勞動者工資由平臺經營公司按月轉賬支付,并由運營公司管理。有平臺如閃送平臺只要求從業(yè)者提交材料進行驗證并注冊,后期搶單提供服務。

  不論上述何種形式,周元卿、龔莉婷法官認為,如果從業(yè)者與平臺運營公司之間實際建立了勞動關系,就可要求相應的權益保障,一般而言應由平臺經營者承擔法律責任。而若認定雙方存在勞務關系,則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及“誰受益、誰擔責”的基本法理,應由平臺經營者對外承擔賠償責任;從業(yè)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應與平臺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平臺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從業(yè)者追償。本報記者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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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郝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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