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5日,浙江金華,老人摔倒在地,無人敢扶。 資料圖/視覺中國
近日,一名安徽籍男子在武漢街頭行走時,突發(fā)腦出血跌坐在地,5名大學生拍照取證后救人。
此舉在網(wǎng)絡上引發(fā)爭議。有網(wǎng)友為學生的行為點贊,“我覺得這樣挺好的,既保護了自己,又做了好事。”但也有網(wǎng)友認為,“做點好事都需要留證據(jù)?!?/p>
昨天,新京報記者從武漢市第三醫(yī)院光谷分院證實,發(fā)病男子名叫姚撼,事發(fā)1月6日晚7時許,地點位于長江職業(yè)學院附近。
救人學生之一長江職業(yè)學院戲劇表演專業(yè)1701班的學生戴亞航回憶,事發(fā)時他與幾個同學前往校外的一家打印店打印資料。“一位戴著眼鏡的中年男子坐在地上,喘著粗氣,顯得很痛苦。”因擔心遇上“碰瓷”,戴亞航便招呼同伴拿出手機錄像,再將姚撼扶起。戴亞航表示,如果再遇到這種情況,依然會這么做。
新京報記者從被扶男子的妻子劉廣玲處獲悉,醫(yī)生查明,姚撼臨時腦出血。“如果再晚幾分鐘來醫(yī)院的話,他可能性命不保?!睂τ?名大學生的做法,劉廣玲表示,“在保護自己的情況下再去救別人,完全可以理解?!?/p>
對此,有律師稱,照片錄像查證屬實,可作認定見義勇為證據(jù)。有專家認為,拍照再扶行為,背后反映的是社會誠信焦慮,道德制度的缺失。
■ 對話
扶人學生戴亞航:
“再遇到這種情況,還會出手相救”
新京報:在哪兒發(fā)現(xiàn)他摔倒的?
戴亞航:晚上7點過一點兒吧。我們出門去打印資料,在民族大道通往光谷的路上,發(fā)現(xiàn)他坐在地上,靠近一家打印店的馬路旁,有樹,旁邊就是自行車道。
新京報:他當時什么狀態(tài)?
戴亞航:當時他坐在地上,感覺甚至有點兒神志不清。他說的是安徽話,我們是湖北人,聽得不是很明白。我們問他什么情況,大致可以聽懂一些,他叫我們把他扶到旁邊,找個小旅館什么的。但是我們也不放心,就打了110和120,然后就一直等著。
新京報:當時是他先主動呼救的嗎?你第一反應是什么?
戴亞航:對,他向我們招了下手,其實當時我們也看到他了,同時吧。他向我們招手時,我們就過去扶他,但怕碰瓷什么的,然后我就叫我同學把手機拿出來錄個像,然后就一直開著錄像,我就直接上去,把他扶了起來。
新京報:為何想要開手機錄像?
戴亞航:我們是學生,出門在外,需要小心防范一下,因為這幾年新聞報道的“碰瓷”事件也是蠻多的。
新京報:他呼救時,對他產(chǎn)生過懷疑嗎?
戴亞航:剛開始還好,但是一扶起來,問了一下情況之后,就覺得有疑點。但那時,其他事情已經(jīng)不重要了,因為救人命要緊。
新京報:周圍人怎么看你這一行為?
戴亞航:其實這個事情,還沒有向?qū)W校反映,也沒和老師說,這就是一件很小的事情,如果不是我們看到,其他人看到了也會上去幫忙的。下次再遇到這種情況,肯定也還是會出手相救的,畢竟好人還是很多的。后來家屬非要感謝一下我們,其實也沒有什么必要。
新京報:被扶方后來如何感謝你們?
戴亞航:他家屬來了后,想要請我們吃頓飯,當時確實沒時間,也覺得沒必要;而且那個男的還在醫(yī)院里搶救,就跟家屬說等男子醒過來再說。他的妻子說,等年后,再過來好好感謝我們。
被扶者妻子劉廣玲:
“自保前提下去救別人,可以理解”
新京報:你丈夫現(xiàn)在恢復情況如何?
劉廣玲:已經(jīng)平穩(wěn)了,我們準備回安徽老家治療。因為在這邊照顧他不是很方便,飲食也不習慣。
新京報:摔倒原因是什么?
劉廣玲:臨時腦出血。
新京報:事發(fā)時,他準備去哪兒?
劉廣玲:他一個人來武漢見朋友,當時可能想坐地鐵準備回去。我也是接到學生電話,才從安徽趕來醫(yī)院(武漢市第三醫(yī)院光谷分院)。他目前還不清醒,具體事發(fā)前的情況,還不知道,醫(yī)生說,要大概過半個月才能出院。
新京報:怎么看幾位大學生的拍照救人行為?
劉廣玲:我事后都找過他們,了解了事發(fā)情況。其實,我完全可以理解,因為現(xiàn)在公民素質(zhì)參差不齊,很多人道德底線崩塌,就應該在保護自己的前提下,再去救別人。
新京報:送醫(yī)后,還跟他們聯(lián)系過嗎?
劉廣玲:找過那5位學生表示感謝。從我的角度來講,如果換成其他一般市民,也不一定愿意出手相救。學生比較單純,他們受的教育也不一樣。聽醫(yī)院這邊說,每個學校每年都有醫(yī)生去義務宣講,遇到這個情況該怎么處理。保護自己的情況下,再去救別人。這個是對的,我們很理解。
當時要請他們吃飯,他們說要考試,準備回家。后來我還加了微信和他們交流了一下,昨天(21日)我給他們打電話,他們還不告訴我他們是哪個學校的。春節(jié)過后,我再找個時間過來,準備請他們吃頓飯。
■ 觀點
1 “錄像查證屬實可作見義勇為證據(jù)”
22日,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驍在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介紹,我國2017年出臺的《民法總則》第183條規(guī)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quán)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quán)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此外,第184條規(guī)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這一規(guī)定免除了很多人后顧之憂,讓大家敢于伸出援手,而不再只是做冷漠的旁觀者”。韓驍對新京報記者表示,《民法總則》對見義勇為者的法律保護機制的確立,對見義勇為行為的具體情況進行了明確,是給大家及社會的一顆定心丸。
韓驍指出,5名大學生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guī)定,照片屬于該條規(guī)定中第(二)類書證類證據(jù),如查證屬實,大學生拍攝照片、錄像可以作為認定見義勇為事實的證據(jù)。由此,見義勇為制度還需進一步完善,確立完善的見義勇為舉證責任機制。
2 “先拍照再扶反映社會誠信焦慮”
針對5名大學生拍照取證后救人這一行為,中國政法大學傳播學研究所副教授朱巍22日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首先,從性質(zhì)上來認定,這是助人為樂、見義勇為;其次,他們的拍照行為,可能是跟媒體之前設置的議題有關(guān)系,“這種行為倒沒什么,大學生應保護好自己,碰瓷的,包括一些被誤解、誤讀,還有一些相關(guān)判例都很多”。
“大學生拍照取證行為,折射了事件背后社會誠信焦慮”。朱巍補充道,碰瓷現(xiàn)狀確實存在,既要行善,又要保護好自己,拍照、錄像是必要條件。
朱巍介紹稱,在立法層面,“好人法”的出現(xiàn),見義勇為應該被鼓勵;民法典現(xiàn)在正在制定過程中,《民法總則》也有“好人條款”:救助費用,由被救助人出。
山東大學哲學與社會發(fā)展學院副教授郭鵬亦向新京報記者指出,如果社會的誠信度受到摧毀,“必然會改變我們的行為模式,大家這么做,是迫于碰瓷和被訛詐的潛在風險。
針對該道德難題,華中科技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任敏建議要先認清現(xiàn)實同時做好自保措施。另外,加強制度層面的倡導,“包括我們要建立相關(guān)的規(guī)范”,比如對那些訛人的,要有懲罰措施,對于那些無辜被訛的,要有保護措施。
記者 李一凡 實習生 曹夢怡 許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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