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嫌孩子高鐵上太吵鬧 媽媽竟撇下2歲孩童獨自下車
家長的行為該受到訓誡處罰
鐵警把孩子交還母親。警方視頻截圖
兩歲半的小男孩在車上哭鬧不起,母親一氣之下竟將孩子扔在火車上獨自下車了。這是春運期間在高鐵列車上發(fā)生的奇葩一幕。網友們紛紛感嘆:這媽媽也太硬核了吧!她這樣做的時候估計沒想到,后果可能很嚴重。對此記者采訪到的一位執(zhí)業(yè)律師指出,家長這種使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脫離照看的行為,本質上構成了對撫養(yǎng)義務和監(jiān)護職責的“不作為”,存在巨大風險。
北京鐵路警方則提醒:正值春運返程高峰,帶娃出行的旅客一定要照看好自己的小孩,不要讓孩子脫離自己的視線,更不能讓孩子單獨乘車,以免發(fā)生意外。
孩子太鬧
母親撇下男童獨自下車
2月7日16時許,從北京到邯鄲探親的武女士因為嫌孩子在車上哭鬧不聽話,到站后竟把兩歲半的孩子丟在火車上自己下車了。前來接站的武女士的父親因沒有看到外孫,急得趕緊往站里跑。
“師傅,服務臺在哪?把孩子丟火車上了?!崩先丝匆娒窬?,言語慌亂?!爸弊?,左拐。多大的孩子?。俊薄皟芍埽q)多了?!崩先嘶卮稹?/p>
“開什么玩笑!兩歲的孩子落車上了?哪個車?”民警以為自己聽錯了?!癎4567。”“車開了不是嗎,就你自己???”“不是我,是我姑娘。”老人告訴民警,他是來接站的,女兒一出站他就問她孩子呢,結果女兒卻說“丟車上了,不要了”!
此時,老人的女兒武女士也走了過來。民警了解到,武女士下車時,小孩正在座位旁邊的地板上哭?!澳銢]管她就走啦?”民警問她。“我怎么弄他也弄不起來。”武女士一生氣就自己下車,竟把孩子留在了車上。
民警立即與G4567次列車的乘警聯(lián)系,隨后乘警在列車的6號車廂找到了小男孩。列車開到安陽后,安陽東站派出所的值班民警接到小孩,又乘坐G1558次列車將孩子安全送到了邯鄲東站其家人的面前。據(jù)記者了解,事后民警對武女士進行了批評教育。
律師點評
母親讓孩子脫離看管存在巨大風險
有網友提出,應該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孩子安全!還有人問,孩子媽媽這樣不負責任的做法,難道不用承擔法律責任嗎?記者就此疑問分別采訪了兩位執(zhí)業(yè)律師。
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楊曉林認為,因為孩子哭鬧一氣之下丟下孩子自己走人更像是一種“激情行為”,父母多半沒有傷害孩子的故意,但這種使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脫離照看的行為,本質上構成了對撫養(yǎng)義務和監(jiān)護職責的“不作為”,存在巨大的風險。
楊曉林表示,自加入《兒童權利公約》以來,我國以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行政法、刑法等上位法及相關下位法構筑了未成年人權利的保護網,雖然這張網還有漏洞,但也取得了可喜的進步。對于監(jiān)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行為,在民法上有撤銷監(jiān)護人監(jiān)護權的民事責任,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上有勸誡、制止的法律責任,在行政法上有行政處罰的行政責任,刑法上也不乏遺棄罪來規(guī)制這一行為。
就這起事件而言,楊曉林認為,母親的行為從“比例原則”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發(fā),不適宜直接適用民事和刑事責任,但可對監(jiān)護人予以訓誡或采取行政處罰的方式教育其正視對于孩子的監(jiān)護職責。
“若這一錯誤未被及時發(fā)現(xiàn)并糾正,可能會導致母親置孩子于不顧的行為再次出現(xiàn),更有甚者孩子因為母親怠于履行監(jiān)護職責而發(fā)生意外,此時母親有可能面臨嚴重的民事和刑事責任?!?/p>
楊曉林指出,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被撤銷監(jiān)護人資格的典型案例中,就有兩起因為父母不盡撫養(yǎng)義務或怠于履行監(jiān)護職責而被撤銷了監(jiān)護權。刑法上也有父母三次將孩子扔給外婆置孩子于不顧而被認定遺棄罪的案例?!皩τ诒O(jiān)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情形,應當早發(fā)現(xiàn)早糾正,爭取將對父母及孩子的傷害降到最低。”
北京市婦女法學會常務理事、北京市律師協(xié)會婚姻與家庭委員會副主任李軍律師也認為,這位母親的行為是置孩童的人身安全于不顧,對孩童可能發(fā)生的安全風險持放任態(tài)度。如果小孩在此期間被人販子拐走,或因意外導致傷殘甚至死亡,家長可能涉嫌遺棄犯罪,面臨刑罰。
李軍同時提醒,假設這種行為發(fā)生在一位離婚帶孩子的單親父母的身上,把孩童獨自扔在火車上,即便沒有造成傷害后果,但對于沒有獲得孩子撫養(yǎng)權的父母另一方,仍可以此作為事實和理由到法院起訴要求變更孩子的撫養(yǎng)權?!白阋娺@是一個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惡劣行為,家長應當引起重視?!?/p>
專家建議
借鑒強制親職教育制度對家長進行懲戒
楊曉林告訴記者,置孩子于不顧的行為在國內外皆有之,一些地區(qū)和國家對于留孩子獨處的情形做出了一些專門的規(guī)定。
比如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程序指引(2015年修訂版)》就將對兒童嚴重或重復缺乏適當看管的情形認定成虐待并依法追究責任。
我國臺灣地區(qū)2015年《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夫妻使6歲以下的少年獨處或者交給不適當?shù)娜苏疹櫺枰邮?-50小時的親職教育輔導,并處之以行政罰款。
在加拿大,留孩子獨處而不照看,有可能被訴遺棄兒童罪,并被暫時或長期剝奪監(jiān)護權。
在美國一些州,法律上甚至規(guī)定了孩子脫離監(jiān)護獨處的最低年齡,違反后可能會被剝奪監(jiān)護權。
更有甚者,對于將兒童獨留車中這一特定的情形也作出了規(guī)定,比如臺灣地區(qū)2016年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在楊曉林看來,整體上,域外法對于未成年人權利的保護更加全面和細致,對于完善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體系具有借鑒意義?!霸诳创蛲獾囊?guī)定時應當采取辯證的態(tài)度,其他國家或地區(qū)優(yōu)越的未成年人保護環(huán)境也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應當看到我國的未成年人權益保護體系正在逐步完善?!?/p>
楊曉林指出,發(fā)生案涉情形的根本原因在于監(jiān)護人對于自己的監(jiān)護職責認識不到位,可以借鑒并發(fā)展域外法上的強制親職教育制度,“實際上已有部分省份就強制親職教育進行了地方立法”。
家長要正確教育孩子在公共場合的言行
“并不只有虐待的行為才會被剝奪監(jiān)護權,長期不履行撫養(yǎng)義務或怠于履行監(jiān)護職責也有可能被剝奪監(jiān)護權?!睏顣粤直硎荆改笐斨匾曌约簩τ诤⒆拥呢熑?,在沖動或激動時及時“剎車”,做“虎爸”、“虎媽”并不一定能起到教育孩子的效果。
楊曉林認為,對孩子正確的教育是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fā)生的方式之一?!耙蚝⒆釉诠矆龊峡摁[引發(fā)的事件不在少數(shù),如之前新聞中開往廣西桂林的動車上,男子嫌孩子太吵辱罵其母親并揚言將孩子丟下車,下車后被暴打。教育孩子在公共場合的言行,不僅是對第三人負責,更是對孩子的成長負責?!?/p>
楊曉林建議,當孩子哭鬧時,家長可以嘗試采用溫和的態(tài)度,跟孩子講明公共場合大聲哭鬧的影響,如之前“寧波媽媽給同飛機的乘客發(fā)耳塞和糖”的新聞中,媽媽的教育方式就是值得借鑒的。(記者 張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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