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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意見,明確對于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jù)具體情形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同時明確物業(yè)服務企業(yè)責任。一段時間以來,高空拋物、墜物事件不時發(fā)生,讓樓下行人“步步驚心”,對公共安全造成威脅。治亂象當用重典,從法治層面對此類現(xiàn)象加強懲治和防范,無疑是標本兼治的良方。既嚴懲違法行為,又壓實管理責任,形成依法治理的合力,才能切實守護“頭頂上的安全”。
【糾錯】
責任編輯:
施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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